一尘肺病人在浙感受司法温情通讯员 刘晓辉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在我省三级法院领导的过问关心下,江西工人王信泽真切感受到了我省法院“三项承诺”的温情。近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胡俊成一行专程赶赴江西省资溪县,为尘肺病人王信泽送去被告方支付的补偿款和法院的司法救助款合计91500元。同日,王信泽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一起跨越浙江、江西两省,社会影响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尘肺病人维权遭遇尴尬 早在1962年,王信泽在衢州化学工业公司建德石灰石矿(后转制为巨化集团建德矿业有限公司)从事风钻爆破工作。1971年5月,王调到了江西省资溪食品厂工作。20年后,也就是1991年,王信泽被确诊患有尘肺(II期)职业病,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于是,王信泽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为享受职业病待遇而四处奔波。多年来,他多次向资溪食品厂和建德石灰石矿要求享受职业病待遇,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4年9月,不甘心就此罢休的王信泽起诉到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资溪食品厂给予其尘肺职业病待遇。 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信泽诉请的职业病待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提出的,而他患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即建德石灰石矿的职业危害造成的,资溪食品厂并无粉尘岗位和其他导致尘肺的因素,因此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王信泽的诉讼请求。输了官司后,王信泽仔细研究了判决书。而后,他移师浙江,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巨化集团建德矿业有限公司给予其享受职业病待遇,并补发、赔偿各项费用。 但是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而王信泽被确诊患职业病是在1991年11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资溪食品厂后来接收了王信泽,也就接受了王信泽职业病待遇的给付责任,在王信泽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应由资溪食品厂来承担王信泽的工伤待遇。由此,法院如果下判,王信泽又难逃败诉命运。
浙江法院另辟和解之道 显然,在王信泽职业病争议案中,浙江、江西两省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有不同理解。为慎重起见,建德市人民法院派人赶赴资溪县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但资溪县人民法院坚持原判意见。 由于资溪县人民法院在未追加建德方为被告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了王信泽的诉讼请求,而且这个判决已生效,所以建德市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无法再追加资溪食品厂参加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建德法院分析发现,如果就此驳回王信泽的诉讼请求,势必造成王信泽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被阻断,而他要求享有工伤待遇的正当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两难的境地,建德市法院一方面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另一方面,考虑到逐级上报的时间较长而王信泽的身体状况日趋恶化,急需治疗费用,建德法院最终决定力争通过调解,解决这一棘手的劳动争议案。 但在沟通协调中,法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建德矿业有限公司提出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类似王信泽这样原在建德石灰石矿工作后调入江西工作的人很多,一旦公司同意赔偿王信泽,势必引发连锁诉讼。同时,建德矿业有限公司以前也接收了很多从建德煤矿等别的企业转过来的职工,这些职工虽然是在建德煤矿等单位工作期间患上了职业病,但现在也均由建德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他们的职业病待遇。如果现在法院在审理王信泽案上要判决由先前单位负担职业病待遇,那么建德矿业有限公司也不排除终止给付一部分从其他单位转入矿业公司的职工的职业病待遇的可能性。如此,王信泽一案可能引发连环问题。 最终,建德矿业有限公司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但与王信泽的要求差距过大,案件的协调因此陷入僵局。
三级法院出面促成和解 此时,一个外省尘肺病患者的案件已经引起了杭州市中级法院和浙江省高院的高度重视。三级法院经过“会诊”,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一致认为要将调解进行到底。 6月6日,省高院副院长包祥水、省高院民一庭的法官会同杭州中院副院长汤海庆等法官一同赴建德再次协调。 在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建德矿业有限公司同意给予王信泽77500元补偿,扣除已先行支付的16000元外,再一次性支付61500元。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和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基金,各级法院分别对王信泽给予1万元的司法救助,共计3万元。 尘肺病人王信泽在维权遭遇尴尬后,又幸运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 |